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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第二卫生学校市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


发布日期:01-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武汉市第二卫生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精神和《武汉市中等职业学校市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武教规〔2009〕2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职学校市政府励志奖学金由市政府设立(以下简称“市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中职学校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市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

第四条 申请市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五条 市政府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方案,由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市政府励志奖学金资金情况,结合中职学校办学规模、生源结构等因素提出,并报市教育局审定。武汉市第二卫生学校再根据市资助中心给予的名额进行分配。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市政府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市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校资助办公室组织实施。在评审过程中,要对来自市老区贫困地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八条 市政府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对象为中职学校在籍在校(不含一年级)学生。

同一学年内,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在申请市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同时可以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市政府高中阶段奖学金。

第九条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和有关要求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武汉市中等职业学校市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第十条  资助办公室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提出享受市政府励志奖学金学生建议名单,经学校领导集体评审研究后在校内公示,公示时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资助办公室将市政府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资助办公室要切实做好市政府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市政府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 财务科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市政府励志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抵扣学生学费及生活费等,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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